近日,上海金絲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匯福園食品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案號(2019)京0108民初56981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原告為上海金絲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為山東匯福園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匯福園食品商貿有限公司。
判決書顯示,原告訴稱,原告系第3614041號“金絲猴”商標所有權人,“金絲猴”奶糖為知名商品,二被告生產(chǎn)、銷售“金喜猴”奶糖的行為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構成商標侵權;“金喜猴”使用近似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二被告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權商品,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等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被告山東公司辯稱,涉案奶糖并非我公司生產(chǎn),被告北京公司辯稱,其對涉案奶糖的情況不知情也未銷售。
法院認為,山東公司的產(chǎn)品在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雙方產(chǎn)品的裝潢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裁判結果為,本判決生效后,被告山東匯福園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其奶糖產(chǎn)品的包裝上使用與原告的“金絲猴”商標近似的“金喜猴”標識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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